《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附件4: | ||||
办事指南 | ||||
职权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子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
受理地点 | 卧龙区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 |||
受理时间 | 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各基层食药所(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2:30-5:30(冬季)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6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0377-63226206 | |
责任科室 | 区食品监督所、基层食药监所 | 服务对象 | 具有主体资格 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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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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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及材料要求 |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原件并签名或者盖章;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或者盖章; 4、延续事项材料(如变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原件并签名或者盖章; 5、委托他人申办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原件并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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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食品经营企业网上提出行政许可申请http://as.hda.gov.cn;预审完毕后,企业以纸质材料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报。 2、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 3、核查人员现场审查,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不得超过30天。整改复查时限6个工作日。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核查结论符合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建议准予行政许可。 5、区食药监局主管副局长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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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3062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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